【监管政策周报】发改委发布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债转股的通知

本周发文:1、发改委发布《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2、证监会发布《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3、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的通知》;4、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5、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6、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7、财政部发布《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8、财务部等发布《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9、财务部等发布《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10、中债登修订《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引》;11、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 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12、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13、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巴塞尔协议的执行——向G20领导人提交的关于巴塞尔协议III监管改革执行的报告》。

【监管政策周报】发改委发布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债转股的通知

监管动态:1、银保监会:加大对外开放力度 多项外资银行、保险机构市场准入申请获得批准;2、银保监会:将在信托公司考核中增加支持民营企业的分项;3、人民银行范一飞副行长出席中国银联小微企业卡发布会;4、中央结算公司:考虑在中债估值基础上研发CRMW指数;5、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等;6、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座谈会;7、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2018年深交所技术大会上致辞;8、深交所与中船重工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监管处罚:1、地方银监局、银监分局公布51起行政处罚案件;2、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3、上交所对多起上市公司违规和异常交易采取监管行为;4、深交所对多起上市公司违规和异常交易采取监管行为。

一、监管重要发文

本周重要发文部门主要包括国税局、发改委、中国基金业协会、证监会、财政部、国务院等,更多发文请见附表。

1、发改委发布《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

11月1日,发改委发布《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442号),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专门实施机构从事市场化债转股,允许保险业实施机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的管理参照《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二是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独立开展或与其他机构联合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项目,资金募集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三是鼓励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依法依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参与市场化债转股,资金投向和使用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公募资管产品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四是鼓励暂未设立实施机构的商业银行利用现有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单独或联合或与其他社会资本发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五是支持外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允许外资依法依规投资入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2、证监会发布《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

11月2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高度重视,准确把握股份回购制要求。认真学习法律精神、提高依法依规回购股份的专业能力,完善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回购股份的内幕信息管理等制度,相关各方要切实履行职责。二是规范运作,确保股份回购合法合规。严格遵守股份回购条件、实施股份回购原则上应当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条件,规范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按照规定的方式回购股份,依法依规管理已回购的股份,结合自身实际决定是否聘请证券服务机构。三是加强权益维护,严格追究违法责任。切实保护股东、债权人等相关各方合法权益,上市公司未按照本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回购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其披露相关信息、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的活动。

3、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的通知》

11月20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申请备案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相关命名事宜应当按照本指引执行,新设立的合伙型、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以营业执照中“成立日期”为准)命名事宜应当按照本指引执行;2019年 1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或已提交备案申请的私募投资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及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相关约定,调整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并相应办理基金的重大事项变更及信息披露事宜。

4、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11月21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减少重组停牌情形,缩短重组停牌期限。为兼顾重大资产重组的锁价需求和投资者的交易权利,仅允许以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重组申请停牌,且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公司披露预案或者草案后,交易所审核及公司回复期间,原则上也不再停牌。二是要求停牌期限届满披露预案。为提高重组磋商效率,明确投资者预期,避免上市公司滥用停牌制度,上市公司应当在停牌期限届满前披露重组预案并申请复牌,未能按期披露重组预案的,应当终止筹划重组并申请复牌。三是明确停牌申请的时间窗口及披露要求。上市公司筹划重组申请停牌的,应当在停牌时即披露交易标的、交易方式及对手方。拟申请停牌的,应当在首次披露有关事项时立即申请停牌;上市公司在不停牌的情况下筹划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的,在披露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前不得披露与本次重组有关的信息。四是对于确有必要停牌的事项,留有一定空间。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停复牌时间另有要求的,公司可以申请继续停牌,但连续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5个交易日。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国家军工秘密等事项,对停复牌时间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5、沪深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

11月23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高送转指引》)。一是建立送转股比例与公司基本面挂钩的机制。针对以往超高送转股比例、与业绩成长性不匹配等情形,《高送转指引》建立了“亏损、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的公司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的负面清单,并要求每股送转股比例应当与净利润或净资产增长幅度等挂钩,如10送转10需要满足最近两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在100%以上或期末净资产较之于期初净资产的增长率在100%以上的条件。同时,对于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三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元的公司,则取消净利润增速要求,支持绩优公司的送转股需求。二是明确高送转方案的披露窗口期。高送转方案配合解限、减持计划的市场乱象广为诟病,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高送转指引》对此果断亮剑,明确规定,提议股东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前三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者后三个月存在减持计划,或者在所持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除外)限售期届满前后三个月内的,公司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三是细化分阶段减持计划的披露要求。《高送转指引》规定相关股东应当披露未来3个月不存在减持计划以及未来4至6个月的减持计划,并作为承诺事项予以遵守,以约束利用高送转配合减持的行为,为投资者明晰其中潜藏的减持风险等。

6、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1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认真落实和完善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减税降负。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积极研究提出减税政策建议,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强化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二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进民营企业办税便利。开展新一轮大调研大走访活动,精简压缩办税资料,拓宽一次办结事项,大幅简化办税程序、继续压缩办税时间,积极推进电子办税和多元化缴退库,大力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三是积极开展精准帮扶,助力民营企业纾困解难。健全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建立中小企业跨区域涉税诉求受理和解决机制,依法为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依法为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切实保障纳税人正常经营的发票需求,深化“银税互动”助力民营企业便利融资,积极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四是严格规范税收执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妥善处理依法征管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关系,充分保障民营企业法律救济权利,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见效。加强党的领导,细化工作落实,务求实效长效。

7、财政部发布《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1月2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8、财务部等发布《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1月23日,财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发布《关于调整天然气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通知如下:一是自2018年7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28.06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0.99元/立方米。二是2018年4-6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27.35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0.97元/立方米。三是本文印发前已办理退库手续的,准予按本文规定调整。

9、财务部等发布《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

11月23日,财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发布《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天然气进口项目的通知》。内容包括:一是新增加浙江舟山液化天然气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该项目进口规模为300万吨/年,进口企业为新奥(舟山)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享受政策起始时间为2018年8月7日。二是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山东液化天然气项目可享受政策的进口规模由300万吨/年调整为600万吨/年

10、中债登:修订《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引》

11月23日,中债登发布关于修订《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引》的通知。文件对“部分交割”功能和“收费标准”部分相应进行了调整。

11、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 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11月2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 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营造优良投资环境。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放宽人才中介机构限制,编制下达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考虑自贸试验区的实际情况,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置商标受理窗口等。二是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增加航空、铁路舱单申报功能,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等。三是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简化保险分支机构行政审批,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适合自身特点的账户体系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等。四是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将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非标准就业形式下劳动用工管理和服务试点等。五是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12、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11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三、突出商贸行业特点,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完善应急机制。

13、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巴塞尔协议的执行——向G20领导人提交的关于巴塞尔协议III监管改革执行的报告》

11月23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协议的执行——向G20领导人提交的关于巴塞尔协议III监管改革执行的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各成员国执行巴塞尔协议III的立法进度,银行提升资本和流动性水平的进度,各国执行相关规则的一致性,以及巴塞尔委员会的工作计划等。

二、监管动态

1、银保监会:加大对外开放力度 多项外资银行、保险机构市场准入申请获得批准

11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消息称,今年以来,银保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示精神,在依法合规、严守风险底线基础上,持续推进银行业保险业各项开放措施落地实施,同时受理和批准了多项市场准入申请。在完成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筹建重庆分行、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筹建工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韩再保险公司筹建分公司等10项市场准入申请审批后,近日又批准香港集友银行有限公司筹建深圳分行、德国安联保险集团筹建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其中,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将成为我国首家外资保险控股公司。

(来源:http://www.cbrc.gov.cn/chinese/newShouDoc/B010DF18F4264A9FA9F1FB9AC9B38D9C.html)

2、银保监会:将在信托公司考核中增加支持民营企业的分项

11月22日,银保监会信托部主要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回应市场关切。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信托业作为我国金融业第二大子业,支持民营经济的力度较大、方式灵活。二是将在信托监管评级的履行社会责任评分项下专门增设支持民营企业的评分细项,以此激励信托公司更加积极、更加精准地为优秀民营企业服务。三是信托公司在支持民营经济中有能力也有责任提供更精准、更专业、更高效的金融服务。四是信托部将支持部分资本实力雄厚、风险管理能力强、服务水平较高的信托公司积极探索服务民营经济的创新业务形式,为民营经济更好地支持国家战略转型及产业升级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在总体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给予信托公司一定的试错机制与风险容忍度。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N7EX1NGZo7kdn-bUswz70Q)

3、人民银行范一飞副行长出席中国银联小微企业卡发布会

11月20日,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出席在北京举行的中国银联小微企业卡发布会并讲话。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小微企业服务工作,人民银行明确提出把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作为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抓手,切实抓出成效;二是希望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联合产业各方优先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同时逐步降低融资成本的要求。

(来源: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667576/index.html)

4、中央结算公司:考虑在中债估值基础上研发CRMW指数

1121日,中央结算公司副总经理、中债估值中心总经理刘凡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债估值中心目前正考虑在现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二级市场估值基础上,进一步研发CRMW指数。足够的样本量是CRMW指数编制的前提,粗略估计至少需要50个样本。

(来源:http://news.sina.com.cn/c/2018-11-09/doc-ihnprhzw6413021.shtml)

5、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等

1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并扩大适用范围,扩大开放更大激发消费潜力;部署推进物流枢纽布局建设,促进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会议决定,一是从明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二是将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北京、厦门等22个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三是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清单内商品新增群众需求量大的63个税目商品,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四是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支持跨境电商出口,研究完善相关出口退税等政策。五是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加强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和支付、物流服务商等责任落实。

(来源:http://www.gov.cn/premier/2018-11/21/content_5342252.htm)

6、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座谈会

11月19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座谈会,总结交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经验,研究部署下一步改革任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的关键举措,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是落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重要举措,对国有企业改革全局具有重大意义。二是进一步增强推进试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要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进一步加大授权放权力度、进一步打造市场化运作专业平台、进一步完善配套支持政策、进一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来源:http://www.sasac.gov.cn/n2588025/n2643314/c9841621/content.html)

7、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2018年深交所技术大会上致辞

11月21日,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在2018年深交所技术大会上致辞,主题为“加快数字化转型 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深刻认识当前数字化发展的战略机遇。数字化为经济增长提供新动能,数字化为经济增长提供新动能,数字化带来资本市场新变革。二是中国证监会积极推进资本市场数字化建设。加强部际协调、支持数字经济主体规范高效融资,推动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夯实数字化发展基石,引导行业加大技术投入、促进数字化创新应用,大力加强科技监管、提升监管科技化智能化水平。三是加快推动资本市场数字化转型发展。进一步加强行业统筹规划,加快核心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服务投资者的能力,坚决守住风险底线。

(来源: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811/t20181121_347076.html)

8、深交所与中船重工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11月23日,深交所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重工)在北京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本次签约是双方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中船重工党组书记、董事长胡问鸣,深交所党委书记、理事长吴利军出席签约仪式。深交所与中船重工一直保持着密切沟通和良好合作,多项合作已取得阶段性进展。久之洋、中国应急上市,乐普医疗可交债发行等,是双方认真贯彻落实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改革的具体行动。根据协议,在双方已有合作基础上,深交所将进一步拓展服务范围,在投融对接、拟上市培育、并购重组与再融资、债券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等方面加强战略合作,充分发挥交易所平台功能和创新资本形成优势,服务中船重工转型升级、改革创新,助力中船重工在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来源:http://www.szse.cn/aboutus/trends/news/t20181123_557706.html)

三、监管处罚

1、地方银监局、银监分局公布51起行政处罚案件

本周,地方银监局、银监分局公布51起行政处罚案件,处罚事项包括:对违规发放贷款行为负直接责任;对公款私存行为负直接责任;违规发放贷款、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对违规发放贷款、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的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违规发放贷款行为负管理责任;公款私存;授信业务存贷挂钩;违规设置绩效考核指标;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贷款发放未采用受托支付方式;违规虚增存贷款;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单一集团客户贷款超比例;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不到位;小微企业贷款统计报表失实且对下辖分支机构数据统计报送管理不力;固定资产贷款三查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在业务过程中存在“做回报”;对业务过程中存在“做回报”负有直接责任;对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的违法违规行为负领导责任;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贷后管理未尽职,贷款资金被挪用;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违规接受本行股权作为质押发放贷款;对违规接受本行股权作为质押发放贷款违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存贷挂钩;对存贷挂钩违规行为承担管理责任;代理营业机构劳务派遣工担任综合柜员;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业务;对机构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业务负有管理责任;对机构员工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违反规定未对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违反规定未对理财产品的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贷款违规;重大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审批且未向监管部门报告;未按监管规定及时报送案件信息;对未按监管规定及时报送案件信息负直接责任等。

2、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对6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黑龙江证监局依法对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海药投资限制期交易案作出处罚;山西证监局依法对吴朝晖内幕交易“太化股份”案作出处罚;广西证监局依法对周寅内幕交易“黑牛食品”案作出处罚;广东证监局依法对叶烁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作出处罚;浙江证监局依法对王利坚传播虚假信息案作出处罚;新疆证监局依法对新疆浩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处罚。

3、上交所对多起上市公司违规和异常交易采取监管行为

本周,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共发送日常监管类函件19份,其中监管问询函10份,监管工作函9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补充、更正类公告14份。针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采取纪律处分措施1单。同时,加大信息披露和股价异常的联动监管,针对公司披露敏感信息或股价发生明显异常的,提请启动内幕交易、异常交易核查19单。

本周,上交所共对91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及时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拉升打压股票价格、涨跌停板大额申报等异常交易情形。共对6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向证监会上报3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4、深交所对多起上市公司违规和异常交易采取监管行为

本周,深交所共对15宗违规行为发出监管函,12宗涉及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违规,3宗涉及买卖股票及减持违规;重组问询函5份、关注函16份、其他函件64份。

深交所共对94起证券异常交易行为采取了自律监管措施,涉及盘中拉抬打压、虚假申报、反向交易等异常交易情形;共对15起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并上报证监会2起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监管政策周报】发改委发布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债转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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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本报告内容仅对宏观经济进行分析,不包含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评级或估值分析,不属于证券报告,也不构成对投资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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