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金融进一步开放,境外期货交易所纳入监管!

近日,证监会发布《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对此前的《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将境外证券期货交易所纳入监管。

在此次修订中,适用范围进一步得到了完善。在“境外交易所”的定义中,加入境外期货交易所,将其代表处纳入监管,消除监管空白。

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国际化期货品种不断增加。中期协数据显示,上海期货交易所已成为全球最大黑色金属期货市场和有色金属期货市场之一。大连商品交易所农产品期货的年成交量处世界前列,并保持全球最大的油脂、塑料、煤炭、铁矿石期货市场地位。在此背景下,期货市场双向开放不断取得新成果,将境外期货交易所代表处纳入监管正当其时。

根据管理办法,境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自动报价或者电子交易系统或者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境外交易所,都在管理办法监管范围内。

境外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则是指境外交易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专门从事联络、调研等非营利性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代表机构。

从“审批制”到“备案制”,一向是行政机关“简政放权”的重要体现。而在此次修订中,代表处的设立从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监管从“事前”到“事后”,着重体现行政服务水平的提升。

在此前的代表处申请中,在提交材料后,“中国证监会受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设立申请材料。决定批准的,颁发批准书”。而在此次修订后,在备案材料齐备的情况下,“代表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将备案材料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代表处的名称、变更、撤销及相关材料等信息予以公示”。

对外开放不是盲目开放,此前“非法外盘期货”、“非法交易所”涉及跨境非法金融活动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在此次修订中,代表处的活动范围被进一步明确规范,风险防控意识有所提升。

具体而言,境外代表处的活动范围明确为为“从事联络、调研等非营利性活动”;市场介绍业务由事前批准改为事后报告,并新增负面清单,进一步明确相关禁止事项,要求其“有所为有所不为”。

不过,相比此前管理办法而言,“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的条款得以删除,“有管有放”的监管理念得以体现。

在此次修订中,增加了备案、变更、撤销等事项透明度,以及对代表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并通报境外监管当局等内容,提升公众知情权。

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代表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代表处违反本办法,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对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的措施。

而对于未经登记即开展活动的,证监会派出机构将通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境外交易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代表处登记注册后,未向其代表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或者逾期未提交备案材料,由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的,由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以外营利性活动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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