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为适应期货市场发展和监管实践新情况,加强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完善期货交易所监管规则,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日前,证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适应期货市场发展和监管实践新情况,加强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完善期货交易所监管规则,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日前,证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期货部副主任严绍明表示,《办法》自 2002 年首次发布实施以来,有力促进了期货交易所的规范运作。随着我国期货市场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为适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一是期货交易所相关内部治理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规则需进一步完善,以满足市场规范发展要求;三是国际组织发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相关要求需在国内监管法规中进一步明确;四是期货交易所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等相关业务规则需要进一步优化。

  《办法》对期货交易所内部治理结构进行了完善,以提升期货交易所规范运作水平。通过优化会员大会召集、表决方式等规定,明确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其章程的规定,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担任。增加监事会组成、职责和产生方式等内容。

  为提高市场运行质量,《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明确期货交易所组织期货交易,应当在行情发布、机柜托管、信息系统接入、订单报送等方面公平对待市场参与者,对相关服务合理定价并予以公开。要求期货交易所应在自律规则中明确可以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基准计算标准以及折扣率等内容,并规定会员未足额交纳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有权处置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完善了违约瀑布规则,明确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违约会员的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部分风险准备金、未违约会员的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

  《办法》增加了对外开放相关规则,夯实国际化的制度基础。 一是落实《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要求,增加期货交易所合格中央对手方地位、理事会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净额结算以及结算最终性等相关规定。二是原则规定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境外结算机构在境内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三是明确期货交易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证监会与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框架下开展跨境业务合作,实施跨境管理,处置跨境市场风险。

  本次《办法》修订突出问题导向。重点解决期货交易所发挥一线监管职责中面临的制度供给不足问题。增加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规定,明确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定义、具体情形以及认定要求等内容。要求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业务规则,明确调整保证金、手续费以及交易限额等措施的具体情形,并向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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