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期货交易有什么影响?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适当性与普通投资者

尚未开立期货账户的您

想要开立期货账户,需要完成以下三步

完成适当性评估,提供身份证,填写基本信息

了解自己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服务

签署相关协议,完成办理手续

第一步:完成评估问卷、提供基本信息

(一)如实填写《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

(二)提供证件原件,并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填写内容主要包括:

1、个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家/地区、证件信息、联系方式、职业、诚信记录、实际控制关系、交易类型、投资目标及声明等;

2、机构

单位名称、性质、营业执照信息、单位相关信息、行业与期货交易品种相关性、主要交易类型、资金来源、实际控制关系、投资目标及声明等;

(三)按要求提供其它信息或证明材料

第二步: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

工作人员根据您填写的适当性评估问卷评分及基本信息,匹配等级,向您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事项及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需要配合录像),您明确知悉相关事项和风险后,签署《普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告知书》

注:若您需要开立商品期货账户,但风险承受能力级别在C1(除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外)/C2,或者,您需要开通金融期货交易编码、原油交易编码、期权权限等,但风险承受能力级别在C1(除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外)/C2/C3

在确认已知悉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特征、风险高于您承受能力的事实及可能引起的后果,仍坚持继续开通的,可签署《普通投资者购买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书》后继续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步:签署相关协议,完成开户手续

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期货经纪合同》《手续费标准》等相关协议,配合工作人员采集需要的影像,完成开户手续费后,等待开户结果通知。

*开通金融期货交易编码、原油交易编码、期权权限等还需要符合相关适当性条件,具体可咨询您的客户经理或致电客服4000-883-668。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期货交易有什么影响?

已经开立期货账户的您

想要激活账户、购买或接受R4或以上风险级别的产品/服务(如金融期货、原油期货、期权,资管产品等)

向客户经理或我公司提出相关意愿

完成适当性评估,了解自己风险承受能力

完成相应业务的手续

第一步:提出意愿

向客户经理或我公司工作人员提出想要激活休眠的账户或购买或接受R4及以上风险级别的产品/服务(如金融期货、原油期货、期权,资管产品等);

第二步: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

您如实填写《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等相关资料,按要求提供其它信息或证明材料,工作人员根据您的问卷评分及基本信息,匹配等级,向您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事项及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需要配合录像),您明确知悉相关事项和风险后,签署《普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告知书》

第三步:完成相应业务申请手续

若您风险承受能力级别在C1(除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外)/C2/C3

在确认已知悉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特征、风险高于您承受能力的事实及可能引起的后果,仍坚持激活账户或购买、接受产品/服务的,可签署《普通投资者购买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书》后继续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R5级别产品/服务(如:资管产品)的,还须签署《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等级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书》后,方能继续办理手续。

访客

上面提到的C1、C1、C2、R4、R5到底是什么?

小华

C1-C5是指您的风险承受能力,R1-R5是指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级别,C1的投资者可以购买R1的产品或服务,C2的投资者可以购买R1、R2的产品或服务,如此类推。具体分类如下:

C1-C5的划分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期货交易有什么影响?

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为C1类的自然人投资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只能购买或接受 R1 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意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以上评估分值对应风险承受能力是由我公司根据《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自行划分。

R1-R5的划分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期货交易有什么影响?

注:以上产品/服务风险等级是由我公司根据《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自行划分。

小贴士

关于专业投资者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为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 万元;

2.最近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

3.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 万元,或者最近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

2.具有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专业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以上资料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及我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试行)》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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