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iii资本框架(内容和意义解读)

一、巴塞尔协议三整体框架

委员会在第二版巴塞尔协议框架三大支柱的基础上完善监管资本框架,以增强银行业稳健性。在巴塞尔协议II中总括其三大支柱的主要内容为:一是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应为4%。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二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三是市场约束。要求银行及时公开披露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内在的信息。巴塞尔协议III中在巴塞尔协议第一版和第二版的基础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巴塞尔协议III的三大支柱根据汇总其他相关资料,可以概括为如下图所示:

巴塞尔协议iii资本框架(内容和意义解读)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在这以下几个内容上做了补充和调整:

一是加强资本框架并明确资本定义。在巴塞尔协议III中,委员会在第二版巴塞尔协议框架三大支柱的基础上完善监管资本框架,以增强银行业稳健性,并且对资本构成进行详细定义,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明确规定银行必须满足总资本和核心资本两个比例要求,总资本和核心资本都必须按明确给定的标准计量和补充。同时提出一级资本的主要形式必须是普通股和留存收益,二级资本工具将统一,仅能用于覆盖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将被取消。最后,为强化市场约束,改进了资本工具的透明度标准,监管资本所有要素都必须披露,并且与会计报表相协调。

二是扩大风险资产覆盖范围,并加强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在巴塞尔协议III中,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实施了更为具体的管理措施,为扩大风险的资产覆盖范围,委员会对交易风险管理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 提高对交易账户和复杂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 对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所谓“再证券化”提出更高资本要求;
  • 提高第二支柱下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标准以及第三支柱的信息披露要求;
  • 提出强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监管措施。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主要源于衍生品交易、回购和证券融资交易,监管措施提高对这些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降低亲周期性,为衍生品交易由场外转向通过中央交易对手和交易所集中交易提供了额外激励;
  • 降低对外部评级的依赖性。

三是引入并更新整体杠杆比率。为弥补资本充足率要求下无法反映表内外总资产的扩张情况的不足,减少对资产通过加权系数转换后计算资本要求所带来的漏洞,推出了杠杆率,并逐步将其纳入第一支柱。在危机最为严重的时期,银行体系在市场压力下被迫降低杠杆率,放大了资产价格下行压力,进一步恶化了银行资本下降和信贷收缩之间的正反馈效应。因此,引入杠杆率要求旨在实现以下目标:

  • 限制银行体系杠杆率的累积,避免不稳定的去杠杆化过程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体的破坏作用;
  • 用简单、基于无风险的防御措施增强基于风险的要求措施。

四是提出前瞻性的拨备、资本留存及逆周期超额资本。委员会通过三项相互关联的措施促进更稳健的拨备,主要包括:积极倡导会计准则拨备模型向预期损失方法转变、使监管指引与预期损失计量方法保持一致和制定监管资本框架强化拨备的激励机制。同时委员会推动资本留存的框架,建立充足、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超额资本,用于吸收压力时期的损失。

五是全球流动性标准。在这一部分主要强调流动性监管要求,为降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引入了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产比率。流动性覆盖率有助于确保全球银行具有足够的、不受阻碍的、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抵御短期压力状况下的现金净流出。净稳定资产比率旨在限制市场流动性充足时对短期批发融资的过度依赖,鼓励对表内外项目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同时还提出了其他辅助监测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



二、巴塞尔协议III的具体内容

(一)资本定义及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1.资本定义

(1)核心一级资本是指在一级资本里排除了混合负债后的资本,其往往能直接转化为股东权益。核心一级资本是指在银行持续经营条件下无条件用来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具有永久性、清偿顺序排在所有其他融资工具之后的特征。其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 银行发行的满足监管标准的普通股(或非股份制公司发行的与普通股对等的工具);
  • 发行核心一级资本工具产生的股本盈余(股票溢价);
  • 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包含临时利润和亏损);
  • 累计其他综合收益和公开储备;
  • 由银行并表子公司发行的且由第三方持有的普通股(即少数股东权益),但必须满足一定标准才能计入核心一级资本;
  • 核心一级资本的监管调整项。

根据上述满足核心一级资本标准的内容,可以总结出核心一级资本可以是以下几种形式: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金可计入部分、盈余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等。

(2)其他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是非累积性的、永久性的、不带有利率跳升及其他赎回条款,本金和收益都应在银行持续经营条件下参与吸收损失的资本工具。其包括以下部分:

  • 银行发行的满足其他一级资本标准的工具(不应包含在核心一级资本中);
  • 发行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产生的股本盈亏(股票溢价);
  • 由银行并表子公司发行的且由第三方持有的工具,该工具应满足计入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标准,同时未计入核心一级资本;
  • 其他一级资本的监管调整项。

(3)二级资本是指破产清算状况下吸收损失的资本。其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 银行发行的满足二级资本标准的工具(未包含在一级资本中);
  • 发行二级资本工具时产生的股本盈余(股票溢价);
  • 由银行并表子公司发行的且由第三方持有的工具,该工具应满足计入二级资本的标准,同时未计入一级资本;
  • 一般准备/一般贷款损失准备、内部评级法下的超额损失准备的特定贷款损失准备;
  • 二级资本的监管调整项。

    2.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规定该项指标的目的在于抑制风险资产的过度膨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

在巴塞尔协议III中规定,从2013年开始,银行必须要满足下列新的最低要求:

——核心一级资本/风险加权资产不得低于3.5%;

——一级资本/风险加权资本不得低于4.5%;

——总资本/风险加权资产不得低于8.0%。

从监管实施的过程中,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到4.5%,总资本充足率要求在2016年以前仍为8%。在资本充足率的不断调整的过程中,是循序渐进的,每一个阶段都有其相对应的上调数值,可见一项要求的实施都需要给所有机构一个适应调整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直接达到最终的目标。此外,各银行还需增设“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充足率将分别被提高至7.0%、8.5%和10.5%,该规定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间分阶段执行。

(二)严格资本扣除限制

1.监管调整内容

对于少数股权、商誉、递延税资产、对金融机构普通股的非并表投资、债务工具和其他投资性资产的未实现收益、拨备额与预期亏损之差、固定收益养老基金资产和负债等计入资本的要求有所改变。其详细的调整项目和调整要求如下表所示:

监管调整项目 调整要求
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抵押贷款服务权利除外) 应从一级资本中扣除,包括对未纳入并表范围的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大额投资估值产生的商誉。
递延税资产 应将以未来盈利为前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
现金流套期储备 与资产负债表内未按公允价值计价项目(包括预期现金流)相关的现金流套期储备不应在普通股一级资本中确认。该套期储备是正值,则应扣除;是负值,则应加回。
预期损失准备金的缺口 贷款损失准备相对预期损失存在的缺口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
与资产证券化销售相关的收益 源于资产证券化交易的权益资本应从核心一级资本计算中剔除。
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累积收益和损失 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所有未实现损益均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剔除。
固定收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及负债 资产负债表中包括的固定收益类养老金负债在计算核心一级资本时不作调整(不得剔除这类负债虚增核心一级资本);资产负债表中的固定收益类养老金资产应抵扣相应的递延税负债后从核心一级资产中扣除。
所持有本银行的股票(库存股票) 所有对本银行的直接的或间接的股票投资都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除非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已经剔除);任何对本行股票有合同承诺的回购也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
与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相互交叉持有的资本工具 通过相互交叉持有而虚增资本的部分应全额扣除。该部分的资本投资应从银行所发行的对应资本工具类别中扣除。
对监管并表范围内的其他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且该投资不超过被投资机构普通股股本的10% 超过10%的部分应采用“对应扣除法”扣除,即该部分的资本投资应从银行发行的对应资本工具类别中扣除。
对监管并表范围外的其他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大额投资(超过被投资机构普通股资本的10%) 以上全部投资中非普通股部分应采用“对应扣除法”,即该部分的资本投资应从银行发行的对应资本工具类别中扣除;全部投资中普通股部分应采用“门槛扣除法”予以扣除。

2.过渡期安排

对监管调整项的要求有所改变,同时进行严格的准入扣除调整,说明巴塞尔协议III对这些项目的要求更为严格,要加强对其的管控和监管。监管调整项(如扣除和审慎过滤),包括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大额投资,抵押贷款服务权利和源于时间性差异的递延税资产超过15%以上的部分,将在2018年1月1日前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

自2014年1月1日起,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监管调整项目的比例为20%,2015年1月1起为40%,2016年1月1起为60%,2017年l月l日起为80%,2018年1月1日起为100%。这段过渡期内,未扣除部分按各国现行政策执行。类似的过渡期也将适用于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扣除。具体而言,对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监管调整项目的扣除比例,2014年1月1日起为20%,2015年1月1日起为40%,2016年1月1日起为60%,2017年1月1日起为80%,2018年1月1日起为100%。在过渡期内,未扣除的部分按各国现行政策执行。

(三)扩大风险资产覆盖范围

在本次危机中,未充分识别资本负债表内与表外的主要风险以及衍生品相关的风险暴露是放大经济危机的关键原因之一,因此银行还需确保资本框架覆盖所有重大实质性风险,扩大风险资产的覆盖范围。要想达到这一目的,就需要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框架进行重新规划和改革,采用正确的指标与信用估值模型来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对保证金期限进行重新调整,同时要加强抵押交易风险和对手信用风险的管理,增加压力状态下的风险价值、提高交易业务的资本要求、提高场外衍生品交易(OTC derivatives)和证券融资业务(SFTs)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CCR)的资本要求等。其在巴塞尔协议三中的具体规定如下表所示:

监管类型 监管范围 监管内容
通过修改指标来有效应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信用估值调整及错向风险 使用压力情形下的参数计算有效预期正暴露(EPE)以覆盖一般错向风险 为确定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违约风险资本,利用此方法计算出交易对手组合层面的资本要求
信用估值调整损失风险的资本计提 除了基于标准法或内部评级法确定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违约风险资本要求外,银行必须对场外衍生品预期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盯市损失(信用估值调整)计提资本
获准使用内部模型计量交易对手信用风险且对债券的特定利率风险采用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计量的银行必须计提额外资本
对附带抵押品的场外衍生品使用简化法的银行,必须按规定计算信用估值调整风险资本
额外信用估值调整风险资本时独立的市场风险资本,针对所有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的一系列信用估值调整以及合格的信用估值调整套期工具
套期工具:单名信用违约互换、单名或有负债违约互换、其他和交易对手挂钩的类似套期工具以及指数信用违约互换
对某特定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暴露余额,取以下两者中的较大值:(1)零;(2)同一交易对手的所有净额结算产生的违约风险暴露之和与银行作为已发生的减值(信用估值调整损失)进行确认的该交易对手信用估值调整之间的差异。
错向风险 银行必须识别可能引发更大程度一般错向风险的风险暴露,实施明确的第一支柱资本要求,制定相关政策和流程来识别特定错向风险。
大型金融机构的资产价值相关性乘数 资产价值相关性乘数 对未来违约的风险暴露、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公式进行阐述
抵押交易对手以及风险的保证金期限 延长风险保证金期限 对于不同持有期以及非每日盯市或重算保证金进行调整(详见附件3)
修改估计有效预期正暴露的简化法 可以用模型估计无保证金协议预期正暴露,但无法用模型估计附有保证金协议预期正暴露的银行。
违约风险暴露应排除降级触发因素 使用内部模型法的银行,必须排除抵押合约中规定当交易对手信用质量发生恶化时需要收回抵押品而引起违约风险暴露下降的影响
对抵押品的相关管理 改进抵押品部门运营绩效的新要求
内部模型法银行重复使用抵押品的控制
要求银行将非现金场外抵押品转为等值现金时需采用监管折扣
用模型综合模拟非现金抵押品和场外衍生品及证券融资交易的基础证券应达到的要求
修改信用风险缓释部分,增加定性的抵押品管理要求
修改证券化抵押品的监管折扣标准
高杠杆交易对手的处理方法 应对高杠杆交易对手的违约概率估计适当增加定性要求,该要求应反映高杠杆交易对手在受压期间内资产的表现
中央交易对手 中央交易对手的风险管理 明确对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监管资本的处理办法
强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要求 压力测试 明确采用内部模型法时进行压力测试的定性要求,即银行必须建立全面抵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压力测试程序
模型验证和返回检验 预期正暴露模型必须包括特定的交易信息、现有的保证金金额和未来交易对手之间可能接受或提交的保证金、保证金协议的性质、补充保证金的频率、风险保证金期限、银行能够接受的无保证金风险暴露临界值以及最低转移金额、抵押品盯市价值的变化、或者抵押品的有关规则。

(四)降低对外部信用评级的依赖

委员会为对外部风险信用评级的依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要求银行对外部评级的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进行内部评估、消除与风险缓释相关的“悬崖效应”,以及将国际证监会组织发布的《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准则规范》的关键要素纳入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认可标准。

在危机期间,由于多数投资的评级大幅下降,银行不得不补充大量资本,银行在最需要用资本来应对高额损失的时期,还要承担更高的筹资费用,将导致银行财务状况的进一步恶化,信用评级因此会继续下降,从而进入一种恶性循环。因此要降低银行对外部评级的依赖,预防由外部评级引发的亲周期现象的发生。其巴塞尔协议III中的相关规定如下表所示:

监管项目 监管内容
对长期风险暴露采用标准化推断评级 若银行投资于具有专门债项评级的债券,则根据该债项评级确定风险权重;若没有,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借款人已发行的债务工具具有信用评级,但不是银行所投资的债券,那么只有当未评级债券与该已评级债务工具进行相比评估相同或更优,才可以采用。二是如果借款人具有发行人评级,该评级可以适用于该发行人的优先无抵押债项。
避免获取风险暴露评级的激励安排 银行应该具备针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从个体以及资产组合层面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的方法。
纳入IOSCO发布的《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基本准则》 各国监管当局在决定外部信用评级机构是否达标时,应参考IOSCO发布的《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基本准则》。
源于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悬崖效应”——信用风险缓释(CRM) 标准法——合格担保人(反担保人)/保护提供者的范围;初级内部评级法下的认可。
被动评级和外部信用评级的认可 银行在选择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及对每一项债权进行信用评级时都应保持一致性;在被动评级的质量不低主动评级的情况下,可使用被动评级。

(五)留存超额资本和逆周期超额资本

1.留存超额资本

留存超额资本旨在确保银行在非压力时期建立超额资本用于发生损失时吸收损失。除压力时期外,银行应持有高于监管标准的超额资本。当留存资本用于吸收损失后,银行可以通过减少自主性收益分配的方法重建留存资本,例如减少红利分配、股票回购和员工奖金。除了内部留存资本以外,银行还可以从私人部门筹集资本,作为银行资本规划过程的一部分。超额资本消耗越多,银行重建资本的力度就越大。如果没有从私人部门筹集,实际资本水平与最低要求越接近,银行用于补充超额资本的留存收益比例就越高。

若银行超额资本枯竭,仍以预测未来可能恢复自由,继续对股东、其他资本提供者和员工进行慷慨的收益分配,或者试图使用资本分配显示其财务实力的做法,都是不能接受的。本框架减少了银行在超额资本枯竭时通过慷慨的收益分配继续减少留存资本的自主权,从而增强了银行抵御负面冲击的能力。

留存超额资本的比例是2.5%,应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并建立在最低资本要求之上。当银行的资本水平降到该区间时,其收益分配将受到限制。当银行因遭受损失导致资本水平降到留存超额资本区间时,仍能够正常开展业务。该限制仅针对于银行的收益分配,与银行运营无关。当银行的资本水平降到该区间内时,利润分配受限制的程度随着银行资本水平接近最低要求而不断增强。

银行核心一级资本比例对应最低资本留存要求:

核心一级资本比例 最低资本留存比例(占收益比例)
4.5%~5.125% 100%
5.125%~5.75% 80%
5.75%~6.375% 60%
6.375%~7.0% 40%
>7.0% 0%

2.逆周期超额资本

逆周期超额资本旨在确保银行业资本要求要考虑银行运营所面临的宏观金融环境。当认为信贷增长过快及系统性风险迅速累积时,应使用超额资本来确保银行体系有资本缓冲抵御未来的潜在损失。其中逆周期超额资本框架包含:

  • 各国监管当局将监控信贷增长和其他指标以识别系统性风险的累积,并评估信贷增长是否过速并引发系统性风险的累积;
  • 国际活跃银行将考虑对私人部门信贷暴露的地理分布并计算特定的超额资本要求;
  • 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将扩大留存超额资本的上限。

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取决于监管当局对于系统性风险累积程度的判断。提出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由各国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未明确具体实施安排。

银行不同的核心一级资本水平下对应的最低逆周期资本留存比例如下表所示:

普通股一级资本(包括其他具有完全损失吸收能力的资本) 最低资本留存比例(占收益的比例)
留存资本第一阶段 100%
留存资本第二阶段 80%
留存资本第三阶段 60%
留存资本第四阶段 40%
达到超额资本要求 0%

举例:假设一家银行需计提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

普通股一级资本(包括其他具有完全损失吸收能力的资本) 最低资本留存比例(占收益的比例)
4.5%~5.75 100%
5.75%~7.0 80%
7.0%~8.25% 60%
8.25%~9.5% 40%
>9.5% 0%

3.过渡期安排

逆周期超额资本框架与留存超额资本要求同步引入,都将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年底逐步引入,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意味着,2016年1月1日超额资本为风险加权资本的0.625%,随后每年增加0.625个百分点,2019年1月1日达到风险加权资产的2.5%。面临信贷过快增长的国家应考虑加快建立留存超额资本和逆周期超额资本。

(六)加强流动性管理

降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引入了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产比率。流动性覆盖率有助于确保全球银行具有足够的、不受阻碍的、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抵御短期压力状况下的现金净流出。净稳定资产比率旨在限制市场流动性充足时对短期批发融资的过度依赖,鼓励对表内外项目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巴塞尔委员会还提出了其他辅助监测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

1.流动性覆盖

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标准旨在确保银行在监管当局设定的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这些资产可以通过变现来满足其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流动性覆盖率建立在传统的流动性“覆盖率”方法基础之上,在银行内部,该方法被用来评估偶发流动性事件可能导致的风险暴露,流动性覆盖率的标准是不低于100%(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至少应等于现金净流出量)。

在监管标准设置的压力情景下,既包含非系统性的特定冲击,也包含影响整个市场的冲击。压力情景将导致以下事件的发生:

  • 一定比例的零售存款流失;
  • 无担保批发融资能力下降;
  • 以特定抵押品或与特定交易对手进行的短期担保融资能力下降;
  • 银行的信用评级下调3个档次以内(含)导致的契约性资金流出,包括被要求追加抵押品;
  • 市场的波动性增加,造成抵押品质量’下降、衍生品头寸的潜在远期风险暴露增加,由此可能要求对抵押品采用更高比例的扣减或追加抵押品,也可能导致其他流动性需求;
  • 银行已对外承诺但尚未被提取的授信额度及向其客户提供的流动性便利未被按计划提取;
  • 为降低声誉风险,银行可能需要偿付债务或履行非契约性义务。

该压力测试应视为对银行的最低监管要求,银行应构建因其特殊业务活动可能造成的流动性压力情景,并开展自己的压力测试,以评估银行应持有的高于最低监管要求的流动性水平。

2.净稳定资产比率

净稳定资产比例的标准是根据银行在一个年度内资产和业务的流动性特征设定可接受的最低稳定资金量,其作为流动性覆盖率的补充,是强制执行的最低要求,有助于银行通过结构调整减少短期融资的期限错配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提高监管措施的有效性。

净稳定资产比例指标有助于抑制银行使用期限刚好大于流动性覆盖率规定的30日时间区间的短期资金建立起流动性资产储备。净稳定资金比例是建立在传统的“净流动性资产”和“现金资本”计算方法之上的,净稳定资产比例定义为可用的稳定资金与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这个比率必须大于100%。“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压力情景下,1年内都能保证为稳定资金来源的权益类和负债率资金。

银行可用的稳定资金(ASF)定义为以下各项的总和:

  • 资本;
  • 期限大于等于1年的优先股;
  • 有效期限大于等于l年的债务;
  • 无确定到期k}的存款和/或期限小于1年但在出现非系统性的特定压力事件时仍不会被取走的定期存款;
  • 期限小于1年但在银行出现非系统性的特定事件时仍不会被取走的批发资金。

该监管标准的目的是确保银行在持续处于自身压力状态并且其投资者和客户都意识到其遇到以下情况时,仍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支持其持续经营和生存1年以上:

  • 因大量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和/或其他风险暴露所造成的盈利能力或清偿力火幅下降;
  • 被任何一家全国范围内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调低了债务评级、交易对手信用评级或存款评级;
  • 某一重大事件使人们对银行的声誉或信用度产生了怀疑。

    3.监管指标工具

本部分介绍与之匹配的监测指标体系,反映与银行现金流、资产负债结构、可用的无变现障碍抵押资产和某些市场指标相关的特定信息。在运用这些工具时,监管当局一旦观察到指标趋势出现逆转可能造成潜在流动性困难,或发现流动性状况恶化,或根据指标结果确认当前存在或将出现流动性问题,就应该立即采取应对措施。

(1)合同期限错配

合同期错配定义为一定时间段内合同约定的资金流入和流出之间的缺口。假定所有现金流出都在约定的最早时间内发生,则这些到期日缺口就显示了银行在特定时间跨度内需要补充的流动性总量。这个指标有助于监管当局发现银行在现有合同下对期限转换的依赖程度。

银行根据剩余合同期限在对应的时间段内报告契约性现金和证券流量,将表内、表外所有项目的契约性现金及证券流入和流出,按各自到期日对应列入指定的时间段内。银行应向监管当局提供没有任何假设的原始数据,报送有关合同期限错配的数据至少应包含计算流动性覆盖率所需的各类数据,这标准化合同数据有助于监管当局建立起对整体市场的认识,并识别细分市场对应的流动性。

(2)融资集中度

该指标用于识别比较重要的批发融资来源,这些资金的撤出可能引发流动性问题。该指标的计算公式有以下三种:

  • 从单个重要交易对手吸收的负责资金/银行资产负债表总量
  • 通过单个重要产品或工具吸收的负债资金/银行资产负债表总量
  • 以重要货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清单

在运用该指标确定交易对手融资集中度时,银行和监管当局都必须认识到:由于实际的融资交易对手无法确定,实际的融资集中度有可能会高于指标所显示的结果;重要交易对手名单可能经常变动;融资交易对手可能出现“羊群行为”。此外,当整个市场面临压力时,多个融资交易对手以及银行本身可能会同时面临流动性压力,即使银行的融资来源很分散,也会难以维持连续的融资。

(3)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

该指标能力为监管当局提供与银行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的数量和关键特征等有关的信息,包括资产的计价货币和存放地。银行应报告可用做二级市场担保借贷抵押品且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的数量、类型和存放地,并应根据预先设定当前的扣减率计算合理的成本。

在系统性事件或非系统性的特定事件发生后,交易对手可使用的扣减率以及贷款政策都可能发生变化,而该指标并不能反映这些潜在信息,为了获得更全面的信息,应将通过该指标获得的信息与期限错配指标及其他资产负债表有关数据结合起来分析。

(4)以重要货币计价的流动性覆盖率

银行和监管当局应监测以重要货币计价的流动性覆盖率,使银行和监管当局能够对可能在压力情景下出现的潜在货币错配问题进行跟踪。

该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外币流动性覆盖率=以某种重要货币计价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30日内以某种重要货币计价的净现金流出总额(注:外汇现金净流出总额应是与外汇对冲净额结算后的净值)。

(5)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

高频且几乎没有时滞的市场数据可作为检测银行潜在流动性困难的早期预警指标。市场是可得的数据种类多种,监管当局可以通过监测市场整体信息、金融行业信息、特定银行的信息这几个层面的数据来关注潜在的流动性困难。

 

 

附件1:过渡期调整安排

过渡期实施安排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1.1
杠杆率 监管监测

 

并行期从2013年1月1日到2017年1月1日,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披露将杠杆率正式纳入第一支柱
最低普通股权益资本比率3.50%4.00%4.50%4.50%4.50%4.50%4.50%
资本留存超额资本(逆周期超额资本)0.625%1.25%1.88%2.50%
最低普通股与资本留存超额资本之和3.50%4.00%4.50%5.13%5.75%6.38%7.00%
普通股扣减项的逐步实施(包括超额递延税资产、抵押债权事务性服务权利以及金融工具最高限度的额度)20%40%60%80%100%100%
一级资本最低要求4.50%5.50%6%6%6%6%6%
总资本最低要求8%8%8%8%8%8%8%
总资本+留存超额资本最低要求8.00%8.00%8.00%8.625%9.250%9.875%10.50%
不符合非核心一级资本或二级资本的资本工具从2013年开始的10年之内逐步退出
流动性覆盖率观察期开始成为最低标准
净稳定融资比率观察期开始引入最低标准

 

附件2:资本框架校准

资本框架校准
资本要求和超额资本(以百分数表示)
核心一级资本 一级资本 总资本
最低要求 4.5 6 8
留存超额资本 2.5
最低资本加留存超额资本 7 8.5 10.5
逆周期超额资本区间 0-2.5

 

附件3:各类产品的最低持有期表

交易类型 最低持有期 条件
回购交易 5个工作日 每日重算保证金
其他资本市场交易 10个工作日 每日重算保证金
抵押贷款 20个工作日 每日重新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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