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买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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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金买卖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中国目前针对黄金交易最主要的法规是1983年由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的出台在当时是为了加强对黄金和白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中金银的需要,取缔黄金和白银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条例》确定了国家对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原则,规定境内机构的一切黄金收入和支出,都纳入国家金银收支计划。《条例》还确定了黄金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国家黄金储备、黄金的收购与配售,并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和管理黄金收购与配售价格,审批加工、销售、经营的黄金制品,管理和检查黄金市场。《条例》保护个人合法所得的黄金,但是禁止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计价使用黄金,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黄金。

  黄金的统购原则是指黄金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任何没有得到人民银行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收购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持有的黄金都必须交售给人民银行。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项:1.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产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采炼的黄金,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能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2.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能私自销售和处理,从矿产和废料中回收的黄金也要交售给人民银行;3.从国外进口的黄金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黄金,除了允许留用的或者规定用于加工贸易的黄金以外,都要交售给人民银行,不能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4.个人出售的黄金必须卖给人民银行;5.一切出土的无主黄金都为国家所有;6.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黄金都应该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

  黄金的统销原则是指黄金的销售由人民银行进行统筹,需要使用黄金的单位只能按照规定程序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由人民银行审批之后进行供应,境内的外资企业、合资企业以及外商的用金需求也由人民银行统一配售。由人民银行统一配售的黄金要专项使用,结余交回,不能转让或移作他用。

  对黄金经营的统一管理是指从事黄金生产、加工、销售的单位需要通过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和许可;黄金的经营单位不能擅自改变登记的业务范围。黄金质地的纪念币的发行和出口经营由人民银行办理,其它单位没有铸造和发行权力。黄金制品的出口由人民银行负责供应,珠宝商店、委托寄售商店不能收购黄金制品。

  《条例》还规定,携带黄金入境的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海关申报登记。携带黄金出境,需要提供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黄金携带数量;将在境内购买的黄金饰品带出境要提供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个人出境允许携带黄金饰品1市两(31.25克)。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从国外进口黄金作产品原料的数量不限,但出口含黄金量较高的产品,要经过人民银行核准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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