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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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金买卖法——2002、200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002年10月和2003年3月,国务院先后取消了两批行政审批项目,正式取消了《金银管理条例》和《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大部分行政审批项目,这些项目包括:《金银管理条例》:黄金收购许可证、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黄金供应审批、个体工商户金饰品以旧换新及维修业务审批、单位“三废”金回收业务审批、金饰品生产、经营单位跨省携带批量黄金审批、黄金及其制品的加工贸易进出口。

  《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拍卖行拍卖黄金制品核准、单位举办黄金制品展览会核准、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黄金展览(展销)会核准、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上述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与黄金交易所的成立一起,有力的推动了国内黄金市场的市场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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