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账户实控关系标准明确!这一管理办法全面修订 将强化期交所一线监管 程序化交易也纳入管理

  1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就修订后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涉及面很广,在强化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方面调整力度最大,其中首次增加实际控制账户和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对国内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将带来深远影响。

  1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就修订后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涉及面很广,在强化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方面调整力度最大,其中首次增加实际控制账户和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对国内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将带来深远影响。

  期货账户实控关系标准明确!这一管理办法全面修订 将强化期交所一线监管 程序化交易也纳入管理

  四大维度全方位修订

  中国证监会随通知发布的修订声明指出,本次修订主要包括四大维度:

  (一)完善期货交易所内部治理结构,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一是优化会员大会召集、表决方式等规定,提高相关规范科学性;

  二是明确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其章程的规定,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担任;

  三是增加监事会组成、职责和产生方式等内容;

  四是明确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申请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退还会员资格费;

  五是增加中国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问责的规定。

  (二)完善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规则,防范市场风险。

  一是增加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规定,明确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定义、具体情形以及认定要求等内容;

  二是要求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业务规则,明确调整保证金、手续费以及交易限额等措施的具体情形,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是期货交易所应当明确会员交易信息系统的管理要求,并通过多种方式督促会员规范运作,保障市场正常运行秩序;

  四是规定期货交易所应明确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会员未履行管理责任的,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五是增加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要求期货交易所应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明确报告标准和要求;

  六是明确期货交易所自律管理规则对市场各参与主体均具有约束力,并要求期货交易所应明确自律处分的类型、适用情形以及适用程序等。

  (三)增加对外开放相关规则,夯实国际化的制度基础。

  一是落实《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要求,增加期货交易所合格中央对手方地位、理事会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净额结算以及结算最终性等相关规定;

  二是原则规定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境外结算机构在境内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三是明确期货交易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与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框架下,开展跨境业务合作,实施跨境管理,处置跨境市场风险。

  (四)进一步完善业务规则,提高市场运行质量。

  一是原则规定期货交易所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服务实体经济;

  二是明确期货交易所组织期货交易,应当在行情发布、机柜托管、信息系统接入、订单报送等方面公平对待市场参与者,对相关服务合理定价并予以公开;

  三是要求期货交易所应在自律规则中明确可以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基准计算标准以及折扣率等内容,并规定会员未足额交纳保证金的,期货交易所有权处置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四是完善违约瀑布规则,明确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违约会员的自有资金、违约会员的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部分风险准备金、未违约会员的结算担保金、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和期货交易所自有资金承担。

  两大新举措强化期交所一线监管

  本次修订看点不少,单从修订内容的篇幅看,强化期交所一线监管毫无疑问是重中之重。增加实际控制账户及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这两大新举措格外引人关注。

  1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

  办法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备案管理制度。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与其他期货账户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应当及时备案。

  实际控制关系如何定义?

  实际控制关系,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他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其他期货账户的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或者事实。

  实际控制关系如何认定?

  期货交易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一)行为人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行为人为他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行为人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存在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关系;

  (四)行为人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存在一致;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其他期货账户的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或者投资顾问,对多个账户的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八)行为人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委托人,其在该资产管理产品中的权益占比在25%以上的;

  (九)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或高度趋同且资金来源一致的,或者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或高度趋同且交易终端信息一致或大量重合的;

  (十)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程序化交易管理

  办法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明确程序化交易报告标准和要求。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不得影响期货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此外,期货交易所组织期货交易,应当在行情发布、机柜托管、信息系统接入、订单报送等方面公平对待市场参与者,对相关服务合理定价并予以公开。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在有关期货交易所“设立、变更与终止”一项中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者“期权交易所”等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期权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与修订前对比增加了“期权交易所”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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