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发布新规:影响34万从业者 明确五大基本原则

  证券业自律措施实施规程日前进一步明确。  12月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实施《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以下简称“《办案规程》”),明确了对证券公司及从业者不同程度的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并强调若存在不配合调查、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等五类情形将从重处理。

  证券业自律措施实施规程日前进一步明确。

  12月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实施《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办案规程》(以下简称“《办案规程》”),明确了对证券公司及从业者不同程度的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并强调若存在不配合调查、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等五类情形将从重处理。

中证协发布新规:影响34万从业者 明确五大基本原则

  权威数据显示,2018年证券行业已注册从业人员34.43万人,其中,一般从业人员20.35万人、证券经纪人8.30万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4.73万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分析师)3093人、保荐代表人3682人、投资主办人2152人、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1163人。这些从业人员无疑都将受到上述规章的约束。

  上述两部规章都有哪些重点?中证君来为您一一解读。

  明确五大基本原则

  此次《实施办法》是由协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等规章修订而来,首先明确了自律管理对象,是指协会会员及证券业从业人员,协会会员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等。

  《实施办法》规定自律措施包括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其中自律管理措施是协会针对较轻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纪律处分是协会针对较重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

  《实施办法》明确,实施自律措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惩教结合。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引导督促自律管理对象自我纠正、自我完善、自我提高。

  (二)依据正确。实施自律措施应当以公布的授权规定或协会自律规则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实施自律措施。

  (三)程序规范。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保障自律管理对象陈述、申辩、听证、复议等权利。

  (四)归责适当。合理区分个人责任与机构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直接责任与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做到归责适当。

  (五)过罚相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综合考量违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过错程度等主客观因素,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过罚相当。

  细化自律措施及纪律处分

  那么,目前协会能够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以及纪律处分措施都有哪些?

  《实施办法》明确,对从业人员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一)谈话提醒;(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三)要求参加强化培训;(四)警示;(五)责令改正;(六)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七)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中证协发布新规:影响34万从业者 明确五大基本原则

来源:《实施办法》截图

  对会员实施的自律管理措施包括:(一)谈话提醒;(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三)要求参加强化培训;(四)警示;(五)责令改正;(六)责令进行合规检查;(七)暂不接受备案或注册;(八)协会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中证协发布新规:影响34万从业者 明确五大基本原则

来源:《实施办法》截图

  以上各项除第(一)(二)(三)项以外,均为书面自律管理措施。

  对从业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一)行业内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暂停执业;(四)注销执业证书。

  对会员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一)行业内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暂停或者取消协会授予的业务资格;(四)暂停会员权利;(五)取消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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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实施办法》截图

  在时效上,《实施办法》指出,被采取不接受备案或注册自律的,协会在三至十二个月内暂停受理自律管理对象的有关备案或注册申请;被暂停执业的期限为三至十二个月;被采取注销执业证书的,协会在一至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关执业注册申请;暂停业务资格的期限为一年或两年;被取消业务资格的,协会在三年内不受理其业务资格申请;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协会在三年内不受理其入会申请。

  五大行为加重惩处

  《实施办法》对于自律措施的适用标准也有明确规定,例如特别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采取自律措施:

  (一)不配合调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材料的;

  (二)对投诉人、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

  (四)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同类违规行为的;

  (五)其他从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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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实施办法》截图

  《实施办法》同样也规定了从轻或者减轻采取自律措施的情形:(一)能够配合调查,并如实说明相关违规事实的;(二)主动自查自纠,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三)过失违规的;(四)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五)其他从轻或减轻的情形。

  《实施办法》明确,对同一违规行为采取纪律处分的,可以附加采取自律管理措施。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应当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须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的,应当及时记入。

  纪律处分决定应当在协会网站公开,但是因情况特殊不宜公开的除外。

  设立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

  为规范协会自律处分委员会案件办理工作,完善案件办理工作机制,协会同日还制定发布了《办案规程》。

  《办案规程》明确,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统筹自律处分会议,向协会理事会负责;在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指导和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协会在相关部门设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委员会办公室”),这是自律处分会议的常设机构,工作职责包括:支持服务自律处分委员会工作;组织安排召开自律处分会议;受理复议申请;办理签报审批等程序事项;拟制、发送相关法律文书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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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实施办法》截图

  《办案规程》明确,自律处分会议由主任委员指定的七人以上单数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遵循公正、客观、审慎的原则。自律处分会议应在充分讨论基础上,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委员同意,少数意见也应如实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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