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涌科技及实控人吃警示函 未及时披露股权质押情况

  中国网财经11月25日讯 广西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广西天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涌科技)及梁华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梁华易作为天涌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配合天涌科技进行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下问题:

  中国网财经11月25日讯 广西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广西天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涌科技)及梁华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梁华易作为天涌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配合天涌科技进行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准确披露一致行动关系和权益变化情况

  梁华易与横琴鑫天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今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在天涌科技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梁华易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017年12月29日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披露一致行动人情况,且所披露权益未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0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股权质押情况

  2019年4月2日,梁华易与一致行动人将持有的天涌科技1996.8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62%)进行质押,梁华易未及时告知天涌科技上述股份质押情况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梁华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

  此外,广西证监局还指出,天涌科技2019年6月28日知悉上述股份质押情况后,未及时进行披露,迟至2019年7月6日才将相关股份质押情况进行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天涌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02号)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在公众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四)任一股东所持挂牌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广西天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西天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梁华易及其一致行动人于2019年4月2日将持有的公司股票1996.8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62%)进行质押。你公司2019年6月28日知悉上述股份质押情况后,未及时进行披露,迟至2019年7月6日才将相关股份质押情况进行披露。上述情形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19年11月18日

  关于对梁华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梁华易:

  经查,你作为广西天涌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涌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配合天涌科技进行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准确披露一致行动关系和权益变化情况

  你与横琴鑫天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今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在天涌科技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你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017年12月29日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披露一致行动人情况,且所披露权益未与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0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股权质押情况

  2019年4月2日,你与一致行动人将持有的天涌科技1996.8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62%)进行质押,你未及时告知天涌科技上述股份质押情况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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