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关于构建良好生态强化职业道德的自律公约

  第一条为培育健康行业文化,打造高质量投资银行,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为培育健康行业文化,打造高质量投资银行,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加入本公约的公司债券承销机构(以下简称“缔约机构”)经协商达成共识,承诺共同遵守本公约,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以行业形象为先,以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为重,以合法诚信、专业勤勉为荣,积极建设行业文化,防范道德风险。

  第三条缔约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如违反本公约,自愿接受协会实施的自律措施。

  第四条缔约机构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确立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理念,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利益观。

  第五条缔约机构应当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将公司的价值理念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分段授权、分离制衡、流程跟踪、定期轮岗、通讯监控、视频录像等机制手段加强管理。

  第六条缔约机构应当优化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正向引导,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减少激励短期化、短视化,不得以业务包干等形式实施过度激励。

  第七条缔约机构应当坚持廉洁从业,守好底线,坚决杜绝不正当竞争,为客户负责,加强投资者教育,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倡议以及扶贫、绿色、创新创业等国家战略和政策。

  第八条缔约机构在业务报价中,应客观务实、理性审慎,综合评估项目执行成本合理确定报价,不得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缔约机构应当保证足够的人员和费用投入,确保相关业务高质量开展。

  第九条缔约机构在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承诺发行利率;

  (二)承诺获得监管机构批复时间;

  (三)采用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利益、争取市场份额;

  (四)采用虚假宣传或夸大其辞误导和欺骗客户;

  (五)对其他承销机构进行歪曲、诋毁,或运用模糊概念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图文材料影射其他承销机构;

  (六)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对于公司债券发行人要求承销机构出具以上相关承诺,或者以发行利率和批复时间等作为承销商遴选条件,要求承销机构以保证金等形式对发行利率、价格和规模等进行保证,缔约机构应主动向协会报告。

  第十一条缔约机构应当注重提升公司债券业务能力和质量,加强内部控制,在各项业务、各个环节中体现合规能力、专业能力、诚信精神和稳健意识,确保公司债券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缔约机构自愿接受互相监督,发现开展公司债券业务存在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缔约机构均有权及时向协会举报。

  协会可要求举报人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可依据举报情况或自行发现的线索,要求相应缔约机构做出解释、提供材料,并可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公约的缔约机构,协会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措施。

  第十三条对严格遵守本公约、诚信守法、市场信誉卓著者的缔约机构,协会将予以适当的激励或表彰。

  第十四条缔约机构受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自律措施或激励表彰的,其结果记入诚信纪录档案。

  第十五条本公约经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后生效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备协会。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十分之一以上缔约机构提议,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缔约机构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或废止。

  第十六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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