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证券因五洋债欺诈发行被罚 投资者可向承销商追讨全部损失

  债券市场首例欺诈发行案,五洋债违约案的主承销商德邦证券近日收到证监会处罚。在此之前,五洋建设和中介机构中信会计师事务都已先后受到证监会处罚。

  债券市场首例欺诈发行案,五洋债违约案的主承销商德邦证券近日收到证监会处罚。在此之前,五洋建设和中介机构中信会计师事务都已先后受到证监会处罚。

  有律师认为,德邦证券被罚后,投资者可通过民事诉讼要其承担五洋债带来的全部损失。

  德邦证券被没收非法所得

  2015年8月与9月,五洋建设分别在上交所公开发行了15五洋债、15五洋02两只小公募债券,合计发行金额13.6亿元,上述债券均由德邦证券承销并担任受托管理人。2017年8月14日,15五洋债未能偿还回售及付息资金,出现回售违约,15五洋02触发交叉违约。

  日前,证监会向德邦证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证监会详细列明了德邦证券在五洋建设债券项目中存在的三大问题:

  一是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设应收账款问题。证监会认为,德邦证券作为主承销商,未充分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项目组成员未实际查阅有关明细资料,未充分调查企业的应收款项形成原因、收回的可能性等,仅根据对发行人问询,回复内部核查部门及内核委员会五洋建设应收账款回收风险较小。

  二是对投资性房地产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三是未将沈阳五洲投资性房地产出售问题写入核查意见。

  因为存在上述违规,德邦证券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1857.44万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时任相关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也被予以处罚。项目负责人周某和部门负责人曹某被处以25万元罚款,并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另有三名其他责任人员,被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五洋建设已于今年年初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对于五洋债的投资者来说,民事诉讼也许能更快获得赔偿。大众维权易栏目组律师表示,因为德邦证券作为保荐人没有勤勉尽责,所以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要其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报名参与索赔:凡在2015年9月10日至2016年12月27日期间购买五洋债(122423),以及在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12月27日期间购买15五洋债02(122454),并且截至2016年12月27日仍持有上述两只债券。律师将代投资者向德邦证券索赔,要求德邦证券全额赔付损失。

  欺诈发行三方均已受罚

  经证监会查明,五洋建设在编制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导致上述年度少计提坏账准备、多计利润。通过以上方式,五洋建设2012年至2014年年度虚增净利润分别不少于3052.27万元、6492.71万元和15505.47万元。

  2015年7月份,五洋建设在自身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多于9359.68万元,不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1.04亿元),不具备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情况下,以通过上述财务处理方式编制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虚假财务报表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骗取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

  在德邦证券被处罚前,证监会已对五洋建设及21名责任人下发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外,证监会对中信会计师事务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为五洋债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并对相关人士开出了市场禁入罚单。

  鉴于中信会计师事务所也被处罚,大众维权易栏目组律师表示,德邦证券履行能力极强,不过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我们也会看情况追加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告。

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fx220.com/redian/guzhi/36326.html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