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iii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2(BASEL II)

第二版资本协议(BASEL II)

根据新资本协议的初衷,资本要求与风险管理紧密相连。新资本协议作为一个完整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银行业必须满足的信息披露要求。这三点也通常概括为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BASEL II核心思想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最低资本要求

三大支柱的首要组成部分是第一点,即最低资本要求,其他两项是对第一支柱的辅助和支持。资本充足率仍将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重要角色。新协议进一步明确了资本金的重要地位,称为第一支柱。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

与第一版资本协议相比,第一支柱项下监管资本构成保持不变,主要的变化在于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和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上,除了此前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之外,第一支柱还涵盖了操作风险,并对操作风险计量确定了由易到难的三种方法: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其中高级计量法允许银行使用内部损失数据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在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上,除了与之前类似的标准法还包括内部评级法。

(二)建立内部风险评估机制

BASEL II要求大银行要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允许商业银行基于内部估计的参数计量监管资本要求,这也是第二版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目的在于更加准确地反映资本要求与银行实际风险水平之间的内在关系。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要求的银行,其内部评级、风险参数量化和资本计算过程必须满足监管设定的最低要求,监管也通过验证与外部审计等辅助手段来确保内部计量结果的准确性。

优化信用风险标准法。取消了根据是否是OECD国家来确定风险权重的做法,并允许银行根据外部评级结果来确定资产的风险权重,并明确了外部评级与风险权重的对应关系。将银行资产分类更加细化,由此前的5大类细分为13大类;同时引入了更高的风险权重,突破了之前100%的最高风险权重,对于评级较低的债权和资产证券化资产分别给予150%和350%的风险权重。对于零售资产给予更优惠的权重,对一般零售债权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分别给予75%和35%的风险权重(此前为100%和50%)。

同时,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其风险计量能力选择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或高级内部评级法,前者只需要自己估计违约概率参数,后者需要银行估计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的全套参数。一般而言,采用的方法越高级越能节约资本,这也为商业银行提升风险计量水平提供了正向激励。

(三)加大银行监管力度

监管约束第一次被纳入资本框架之中。基本原则是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其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严格的控制,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部体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资本需求。银行应参照其承担风险的大小,建立起关于资本充足整体状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并制定维持资本充足水平的战略;同时监管者有责任为银行提供每个单独项目的监管。

第二支柱是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赋予监管机构干预权,目的是督促银行准确地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风险,确保持有与其总体风险水平相称的资本,并鼓励银行开发和使用更好的风险管理技术。

此外,第二支柱涵盖了第一支柱之外的所有风险,包括第一支柱剩余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等等。

(四)市场对银行业的约束

第三支柱的主要目的是鼓励银行充分披露信息,提高市场对银行的监督作用。BASEL II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一次引入市场约束机制,让市场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地经营以及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稳健的、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以及其他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在市场中则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市场的奖惩机制有利于促使银行更有效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市场对金融体系的安全进行监管,也就是要求银行及时、可靠、全面、准确的信息,以便市场参与者据此做出判断。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及时公开披露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

3第三版资本协议(BASEL III)

相较之前的监管制度,第三版资本协议的主要变化在于合格资本标准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主要体现为以下特点:

(一)采用了更加严格的合格监管资本标准

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近年来欧美银行对资本工具的过度创新以及结构化资本工具的大量使用,严重侵蚀了资本的质量,较高的资本水平并没有实际提升银行的清偿能力。

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对第一版资本协议中的资本定义和构成进行大幅的修改,目的是提高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具体措施包括:界定并区分一级和二级资本功能,取消了专门用于吸收市场风险损失的三级资本,一级资本要求能够无条件地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吸收银行的经营损失,二级资本要求在清算条件下吸收损失;要求普通股在一级资本中占绝对主导地位并设定了下限要求;明确了资本工具列入普通股、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工具的标准,明确了资本扣除标准,从而保证了资本工具的质量。

(二)引入了杠杆率监管要求

金融危机之前,家庭、企业以及金融部门的加杠杆,以及金融危机之后的全面去杠杆,对于实体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和破坏。由于资本监管制度的缺陷,银行资本充足率与其实际杠杆水平出现了较大的背离。

鉴于此,巴塞尔委员会决定引入杠杆率监管,用以确定银行体系杠杆累积的底线,控制其资产负债规模的过度扩张,同时采用基于风险总量、简单透明的监管指标,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的重要补充,防范不正确的计量和模型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在计算杠杆率时,资产负债表内项目按账面余额计算,与财务报表保持一致,不考虑任何风险缓释和净额结算,表外项目按照100%的转换系数转换到表内,降低通过将资产转移到表外实施资本监管套利的动机。

(三)采用多种措施缓释亲周期效应

第二版资本协议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亲周期性广为诟病,这种亲周期性既与内部评级、风险参数量化方法有关,也与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相关,在金融危机过程中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第三版资本协议通过四个方面的措施来缓释亲周期效应,具体包括:通过平滑内部评级法下的风险权重函数,例如采用衰退期的违约概率,降低最低资本要求的周期性波动;建立前瞻性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建立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超额资本,增强金融机构在危机期间的损失吸收能力;建立与宏观经济周期景气度挂钩的逆周期资本要求。

(四)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防范太大而不能倒风险

大型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加剧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他们过度承担风险,出现问题后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最终迫使政府花大代价对其进行救助。巴塞尔委员会提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根据其系统重要性以及风险程度额外计提1-3.5%不等的资本要求,以将其太大而不能倒的效应内部化,降低其过度承担风险的激励。

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资本协议对银行贷款供给能力以及宏观经济的影响,BASEL III给出了从2013-2019年一个较长的过渡期。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截止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

目前,各成员国均参照第三版资本协议及其时间表,制定了本国的实施计划,其达标进程取决于本国经济复苏情况、银行体系的风险管理能力与资本充足水平。

纵观整个资本协议的变迁过程,呈现以下主要趋势:风险覆盖面和敏感度不断上升;资本对损失的吸收能力不断提升;监管当局对风险的判断和干预能力不断强化;市场的约束和监督作用不断强化。

第三版资本协议实施的效果有待于进一步观察和评估,但是不可忽视的是,随着巴塞尔新协议的不断演进,银行系统资本要求的计算与银行资产的风险关联性越来越强,协议实施的风险计量和影响也越来越复杂,资本监管制度依然面临诸多挑战。例如,资本水平是不是越高越好,到底多高的资本水平是合理的?资本监管如何平衡简单可比与风险敏感性的关系,资本计量模型是不是越精确越好?如何确保各国实施进程和实施标准的一致性?资本监管制度对银行信贷和经济增长的长期影响是什么?随着国际资本监管要求和水平的持续提升,资本协议将根据银行业的发展与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不断演进。

新巴塞尔协议也在我国银行界产生了很大的反响。考虑计算信用风险标准法存在的许多问题,国内银行逐步意识到,内部评级法能更准确地反映资本与银行风险之间的内在关系,并有利于加强银行内部对风险资产的评定和管理,对于简单地划定风险权重或根据外部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的确是一大进步,所以与其花费时间等待外部评级公司发展起来,还不如自己动手开发内部评级法。在过去的十几年内,我国大型商业银行通过引进战略投资、参照学习等手段,逐步推广内部评级法,以提高资本管理能力。目前国内银行对开发内部评级法热情很高,新协议对国内银行的风险管理推动很大。依据最新资本管理动向,中国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版BASEL III),于2012年征求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的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一)巴塞尔委员会的流动性要求

巴塞尔协议II主要关注于资本的监管,但金融危机表明资本充足的银行也会发生严重的流动性问题,因此巴塞尔委员会研究出台一系列监管政策,将流动性风险管理与资本并列作为巴塞尔协议III的重要构成。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正式颁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引入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两项量化指标以及五项监测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重要币种LCR、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

(二)银监会的流动性要求

银监会在流动性风险监管方面与巴塞尔委员会高度接轨,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加以补充。银监会自2009年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起,多次修订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于2018年5月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在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中引入LCR和NSFR这两项流动性风险计量国际标准,在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中包含巴塞尔协议III的五项监测工具。另外,银监会的监管指标中还包括流动性比例、流动性匹配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更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具体介绍如下:

1、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一是流动性比例。该指标为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监管要求不低于25%。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主要衡量银行短期(一个月内)流动性状况,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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